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政府信息公开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政府信息公开联席会议
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2004年7月30日 沪府办发[2004]3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政府信息公开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


  《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正式实施以来,各项工作起步较稳,社会各界反响良好,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但目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还存在信息内容不够全面、更新维护不够及时、网上公布不够规范、办理申请不够顺畅等问题。为了进一步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更好地为社会公众服务,根据市政府领导的要求,提出如下意见:
  一、逐步扩大信息公开的内容范围
  各政府部门要从公众需求出发,按照“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总体要求,进一步扩大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范围。各政府部门对尚未公开的信息要认真进行梳理,对原保密级别、保密期限的确定不合理的文件,应在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法规的同时,按规定程序进行解密,逐步予以公开;对已经公开的信息,要从方便公众查询的角度,进行系统整合,不断提高信息的完整性和利用率;对依申请公开的文件,一般按照“谁发文、谁提供”的原则进行受理,在受理过程中如对该文件是否公开有疑义的,应按“谁起草,谁负责”的原则,由原起草部门提出可否公开的意见。
  二、进一步规范公开信息目录编制
  市信息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在总结前一阶段信息公开工作的基础上,对目录编制进一步作出规范,各政府部门要按照统一的规范编制信息公开目录。目录编制应按照“符合发布主体的权限”和“方便公众查询”的要求进行。各政府部门信息公开目录的内容,应属于以本部门名义发布的信息;对其他机关发布的相关信息,不应将其列入本部门主动公开的信息目录范围,但可作为本部门提供咨询服务的内容,将其编入“咨询服务类”目录范围,一并向公众提供。凡列入公开目录的信息,都应按规定提供完整的发布机关名称、信息内容标题、发布日期、公文文号和便于查询、索取的编号等基本数据,并逐步创造条件向公众提供每条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进一步增强网上信息公开服务功能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