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和考核体系。建立、完善全省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和考核体系,对安全生产情况实行定量控制和考核。各级政府要与本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和下级政府签订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并进行年终考核;对考核优秀和合格的,分别给予表彰奖励,奖励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对考核不合格的要通报批评,对因工作不力导致重特大事故多发的,要对其主要领导的奖励和晋升实行一票否决,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一年内发生1起一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事故或发生3起一次死亡3人以上工矿企业重大事故的,事故发生地的市政府要向省政府作出检查。各级监察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对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完成情况进行督查。
18全面贯彻实施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制度。严格实施《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对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建筑施工等企业,严格安全生产准入条件,依法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已设立但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在2005年1月13日前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部门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未按规定申报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一律停止生产并依法予以处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对未实施“三同时”的建设项目,或虽已实施但验收未予通过的,有关部门依法不予办理行政许可手续,企业不准开工生产。有关项目审批部门应制定“三同时”具体实施办法,进一步明确审批程序和相关内容。
19建立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为强化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凡从事矿山、道路和水上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等高危行业和商贸、娱乐等人员密集场所领域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必须缴纳相应数额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风险抵押金主要用于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
20强化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各级安全生产监管机构要增强执法意识,做到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各项防范措施。认真查处各类事故,按照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不仅要追究事故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同时要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严格按照事故查处的时限规定,及时做好事故原因调查、责任追究等工作,事故调查报告完成后,有关部门应在30日内落实处理意见。对事故处理久拖不决的,要追究相关部门和领导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