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建立企业提取安全费用制度。建立高危行业生产企业提取安全费用制度,加快制定浙江省危险性较大企业提取安全费用的具体管理办法。煤矿按不低于当年销售额的2.5%,非煤矿山按不低于当年销售额的2%;烟花爆竹与民爆器材生产企业按不低于当年销售额的2%,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按不低于当年销售额的1.5%;建筑施工单位每个在建工程按不低于施工合同价的1.5%,其中道路施工企业按不低于合同价的1%;交通运输企业按不低于当年营运收入的1%提取安全费用。其他行业企业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另行规定。安全费用由企业按标准自行提取,专户储存。根据企业的性质,分别由同级财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对提取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安全费用专项用于企业的安全生产。
14依法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对伤亡事故的经济赔偿责任。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认真执行工伤保险制度,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及时为从业人员足额交纳保险费。伤亡事故发生后,依据
《安全生产法》和《
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有关机构或事故责任主体必须向受到事故伤害的员工或家属支付赔偿金。实行企业安全生产状况与工伤保险费挂钩,建立企业负责人自觉保障安全投入、努力减少事故的机制。
四、落实措施,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15加强各级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和执法队伍建设。按照
《安全生产法》和《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必须建立独立的安全生产监管机构,提高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权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能。
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配备在2004年底前实施完毕。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健全安全监管机构、配备充实必要的专职安全生产监管人员。要逐步建立安全生产行政执法队伍。安全生产监管任务较重的市、县(市、区),要在2005年底前建立安全生产执法队伍,其他市、县(市、区)要在3年内逐步建立。
16切实加强基层和基础工作。加强基层安全监管网络建设。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在工业企业较多,安全生产监管任务较重的乡(镇)、街道设立隶属于县安全监管部门的派出机构,建立相应的安全生产监察队伍,其他乡(镇)、街道应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监管员。工业企业较多、安全生产监管任务较重的村(居),也要聘请安全生产监管员。各类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均应设立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管机构。要继续完善企业注册安全主任制度,积极实施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加快全省安全生产专家组队伍建设。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举报和奖励制度,对群众举报的有关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及重大事故隐患,有关部门要落实责任,坚决予以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