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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8建立生产安全应急救援体系。各市、县(市、区)政府和省级有关部门要制订和完善重特大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确保应急预案实施的可靠性。2005年底前,要建立省、市两级生产安全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同时,要充分利用现有的应急救援资源,建立和完善具有快速反应能力的专业化救援队伍,提高救援装备水平,增强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反应和抢险救援能力。
  9实施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管理。要按照《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深入开展重大危险源的普查和登记备案工作,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生产重点单位和部位,要进行全面普查备案和建档工作,强化安全监督措施。各级政府、各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本部门和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监控,防止重特大事故的发生。2004年底前,要完成重大危险源的申报登记工作。开展监测和评估,建立重大危险源数据库。按照分级管理的要求,制订相应的应急预案,加强日常管理和监控。2005年底前,各市、各有关部门要形成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管理体系,到2006年底,形成全省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管理网络。
  10加强人才培养和科研开发。相关高等院校要积极实施安全生产普通高等教育,培养和造就安全生产科技和管理人才。加大安全生产科技投入力度,整合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工矿企业、社会团体等安全生产科研资源,支持安全生产基础研究以及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各级政府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要将安全生产纳入科技发展规划,落实安全生产科技经费,保障安全生产科技项目的有效实施。
  三、强化管理,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11依法加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进一步落实和强化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建立各项安全生产制度;保证安全生产的必要投入,改善安全生产条件,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消除各类事故隐患;广泛开展安全生产质量标准化工作,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完善并定期演练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12强化安全生产技术培训和岗位培训。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所有从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培训,切实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操作技能。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安全生产培训,经考试合格,持证上岗。换岗职工必须接受与其岗位相适应的安全生产培训。未经安全生产培训或考试不合格的,严禁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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