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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4加强产业政策引导。结合先进制造业基地建设,完善产业政策,调整产业结构和布局。积极推广先进安全装备和防护设施在产业中的应用,提高企业的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加快淘汰技术落后、安全保障条件差的工艺和设备,关停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坚决制止危及安全生产的低水平重复建设。实施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稳步退出,加大矿山资源的整合力度;城镇居民密集区内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和储存企业,必须依法予以停产整顿,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在2006年底前搬迁或关闭。确有困难的,经当地政府批准,可以延缓到2007年底,但搬迁或关闭前,必须采取安全保障措施,确保安全。
  5加大政府对安全生产投入和支持。强化公共安全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各级政府应加强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和支撑体系建设,加大对企业安全生产技术改造的支持力度,鼓励和支持企业进行安全生产方面的技术改造;安排一定数额的资金,重点保障重大公共安全隐患的整治和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安全生产技术保障体系建设;重视建立安全基础设施、安全示范工程等安全项目的建设;对国家和省政府安排的安全生产专项资金项目,各级财政要保证配套资金足额及时到位。各级政府要把安全生产监管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确保安全生产监管经费的落实。
  6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坚持不懈地抓好矿山、道路和水上交通运输、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破器材和烟花爆竹、建筑施工、人员密集场所和“三合一”企业消防安全、特种设备、冲压作业等方面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取缔和关闭非法以及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一年内凡县(市、区)存在两处以上、乡(镇)存在一处以上非法生产的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从业单位,且未按有关规定查处而导致死亡事故发生的,对县(市、区)和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给予处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深化道路交通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完善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保障道路交通运输安全。把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与依法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保障制度结合起来,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7健全完善安全生产法制。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加快制定和完善配套的实施办法和措施,形成较为完善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使安全生产各项工作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加快《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浙江省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等规章的制定工作。同时,加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宣传贯彻力度,普及安全生产法律知识,增强全民安全生产法制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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