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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2011)(发布日期:2011年11月21日,实施日期:2011年11月21日)废止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控制城镇房屋
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
(浙政发[2004]20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稳步推进全省城镇房屋拆迁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4〕46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深入贯彻《通知》精神,狠抓各项拆迁管理工作的落实。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学习和深入贯彻《通知》精神,结合《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浙政办发〔2003〕63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宏观调控保持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通知》(浙政办发明电〔2004〕106号)要求,切实端正城镇房屋拆迁指导思想,用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指导城镇房屋拆迁工作,认真抓好拆迁计划管理,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加大拆迁户回迁安置力度。要按照《通知》的要求,进一步加强拆迁工作领导,把控制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作为政府工作的重要任务,落实好各项拆迁管理责任,切实维护城镇居民和农民的合法权益,平稳推进全省城镇房屋拆迁工作。
  二、认真做好城镇房屋拆迁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的编制和上报工作。城镇房屋拆迁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是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重要依据。各市、县(市)政府要从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出发,坚持调查研究,坚持量力而行,认真编制好房屋拆迁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房屋拆迁中长期规划期限一般为3—5年,主要内容应包括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相应期限内建设规划,旧区改造的总体任务和分期改造计划,房地产开发建设中长期内的总体状况;年度计划应当包括当年房屋拆迁的总建筑面积、拆迁项目数量、较大规模拆迁项目名称、拆迁户数量、新建商品房(含经济适用房)的开发量等。年度计划中的拆迁总面积,应按照浙政办发明电〔2004〕106号要求进行控制。各市、县(市)房屋拆迁中长期规划要在2004年年底前编制完毕,并报省建设厅和省发改委;年度计划在当年1月底前报省建设厅和省发改委。各市、县(市)应严格按照省建设厅和省发改委审批下达的房屋拆迁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实施城镇房屋拆迁,确需调整的应重新报批。市、县(市)政府应将下达的房屋拆迁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和上一级政府备案。省建设厅要会同省发改委加强对各地城市房屋拆迁计划执行情况的跟踪管理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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