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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

浙江省政府令
(第179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已经省人民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省长 吕祖善
                          二00四年八月十二日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和《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国发〔2003〕23号)要求,省人民政府决定取消82项省政府规章设定的行政许可(审批)项目。

  附件:

取消省政府规章设定的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目录

  □国土资源厅
 
 1.土地使用金减免《浙江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办法》
  2.土地增值费的核定《浙江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办法》
  3.土地登记代理人员资格证《浙江省土地登记管理办法》
  4.重大基本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勘查评价资料的审批《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
  5.鸡血石原矿由指定单位统一收购和销售《浙江省昌化鸡血石开发利用和保护办法
  6.鸡血石加工单位审批《浙江省昌化鸡血石开发利用和保护办法
  7.经营鸡血石加工成品单位审批《浙江省昌化鸡血石开发利用和保护办法
  8.携带鸡血石原矿出境审批《浙江省昌化鸡血石开发利用和保护办法
  9.鸡血石原矿石出口审批《浙江省昌化鸡血石开发利用和保护办法
  林业厅
 
 10.林业调查设计单位的林业调查设计资格《浙江省林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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