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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与设定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

浙江省政府令
(第180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与设定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已经省人民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省长 吕祖善
                          二00四年八月十二日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与设定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和《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国发〔2003〕23号)要求,省人民政府决定第二批取消13项省政府规章设定的行政许可(审批)项目。

  附件:

第二批取消省政府规章设定的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目录



部门    序号       项目名称                  设定依据
民政厅   1  公墓竣工验收                《浙江省公墓管理办法》
      2  公墓单位负责人培训和考试合格        《浙江省公墓管理办法》
文化厅   3  文物经营业主及从业人员的考核合格      《浙江省文物流通管理办法》
工商局   4  新建或者扩改建民用爆炸器材工厂的筹建许可证 《浙江省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实施细则》
公安厅   5  爆破员异地作业的临时爆破作业证       《浙江省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实施细则》
      6  公共场所治安许可证             《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
                              《浙江省内河水域治安管理办法》
      7  内河水域客运船舶治安许可证         《浙江省内河水域治安管理办法》
      8  城镇租赁房屋治安许可证           《浙江省城镇租赁房屋治安管理办法》
档案局   9  国外组织和个人利用已开放档案的审批     《浙江省档案馆管理规定》
国土资源厅 10 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对大中型建设项目的地下
        水取水许可审核同意             《浙江省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细则》
建设厅   11 城市燃气企业许可证             《浙江省液化石油气管理办法》
体育局   12 游泳场所开场许可              《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
      13 水上救生员资格               《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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