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政府令
(第180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与设定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已经省人民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省长 吕祖善
二00四年八月十二日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与设定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和《国务院
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国发〔2003〕23号)要求,省人民政府决定第二批取消13项省政府规章设定的行政许可(审批)项目。
附件:
第二批取消省政府规章设定的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目录
部门 序号 项目名称 设定依据
民政厅 1 公墓竣工验收 《浙江省公墓管理办法》
2 公墓单位负责人培训和考试合格 《浙江省公墓管理办法》
文化厅 3 文物经营业主及从业人员的考核合格 《浙江省文物流通管理办法》
工商局 4 新建或者扩改建民用爆炸器材工厂的筹建许可证 《浙江省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实施细则》
公安厅 5 爆破员异地作业的临时爆破作业证 《浙江省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实施细则》
6 公共场所治安许可证 《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
《浙江省内河水域治安管理办法》
7 内河水域客运船舶治安许可证 《浙江省内河水域治安管理办法》
8 城镇租赁房屋治安许可证 《浙江省城镇租赁房屋治安管理办法》
档案局 9 国外组织和个人利用已开放档案的审批 《浙江省档案馆管理规定》
国土资源厅 10 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对大中型建设项目的地下
水取水许可审核同意 《浙江省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细则》
建设厅 11 城市燃气企业许可证 《浙江省液化石油气管理办法》
体育局 12 游泳场所开场许可 《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
13 水上救生员资格 《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