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关于贯彻
国家发展改革委暂停出台政府提价项目措施意见的通知
(浙政办发[2004]71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物价局关于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暂停出台政府提价项目措施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四年八月十六日
关于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暂停出台政府提价项目措施的意见
(省物价局 2004年7月30日)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6月份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变动超过提价控制线地区有关情况的通报》(发改电〔2004〕124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暂停出台政府提价项目措施提出如下意见:
一、正确认识形势,进一步统一思想,认真做好价格调控工作
上半年我省居民消费价格涨幅较高,对经济社会的影响日益显现。1—6月,我省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同比上涨3.9%,比全国平均水平高0.3个百分点。食品类和服务项目价格的较大幅度上涨是我省居民消费价格上涨的主要因素。
下半年我省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上涨的压力将继续增强,预计全年居民消费价格将上涨4%左右,实现3%左右的预期调控目标面临较大难度。
保持物价基本稳定是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重要目标之一,也是我省经济工作的重要任务之一,各地、各部门要从实施“八八战略”、建设“平安浙江”的高度充分认识价格调控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统一思想,加强领导,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的各项价格调控措施,努力维护我省价格总水平的基本稳定。
二、严格执行国家规定,三季度全省暂停出台政府提价项目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6月份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变动超过提价控制线地区有关情况的通报》(发改电〔2004〕124号)的规定,三季度省本级暂停出台政府提价项目,各市、县(市、区)政府提价项目也一律暂停出台。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严肃价格工作纪律,对违反规定擅自出台提价项目或工作失职造成提价项目出台的,将追究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的责任。
在暂停出台政府提价项目期间,对于一些矛盾较突出、影响较大的价格问题,要采取其它措施予以适当缓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