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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六、加大投入力度,保障防治经费
  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艾滋病疫情,逐年加大对艾滋病防治工作的经费投入,省财政每年投入500万元,疫情较重的市、县级财政每年至少列支30~50万和10~20万元,其他市、县每年至少列支20~30万元、5~10万元专项经费用于艾滋病防治工作,并列入财政预算,同时对中央、省级财政拨款给予相应配套。认真落实国家“四免一关怀”政策,并保证必要的设备购置、药品采购、健康教育、人员培训、疫情监测、示范区建设、防治能力建设的经费。各地要加强对艾滋病防治经费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要合理安排防治经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各地要多渠道筹集艾滋病防治资金,建立捐赠制度,开展社会募捐,充分利用社会力量和资源,多渠道筹集社会资金用于艾滋病防治。
  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人事部、财政部、卫生部《关于调整卫生防疫津贴标准的通知》(国人部发[2004]27号文件)要求,对从事艾滋病防治工作的人员按照一类补助标准给予津贴补助。
  七、实施医疗救治,做好药品供给
  卫生部门在太原、大同、运城、临汾等4市要设立艾滋病病人定点治疗病区,负责对需要住院治疗的艾滋病病人进行抗病毒和机会性感染治疗工作。县级以上综合医院传染病区、中医医院等医疗机构应具备为艾滋病感染者和病人提供规范化诊断、治疗、咨询与预防保健服务的能力,方便病人就地诊疗。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院外治疗的艾滋病病人的督导与管理。流动人口中的艾滋病病人鼓励其回乡接受治疗。
  落实国家有关政策,将抗艾滋病病毒药品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目录和城乡医疗救助支出范围。对农民中的艾滋病病人和城镇经济困难的艾滋病病人免费提供抗艾滋病病毒治疗药品,对其相关疾病治疗药品费用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适当减免。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实行统一集中采购,统一分配、调拨,并通过疾病预防控制网络逐级分发。卫生部门要做好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分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加强对医务人员的业务培训和医德医风教育,提高医疗服务水平和质量,及时、有效地做好艾滋病病人救治工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支持艾滋病治疗药品的研制与开发,加快艾滋病治疗药品的审批过程。同时,要依法查处非法生产、经营艾滋病防治药品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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