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自治区人民政府下发本方案之日作为资产和各项统计数据的基准日。2004年12月31日前完成接收工作。
四、若干具体事项
(一)移交后学校的性质。
接收后的中小学校为接收地政府财政供养的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纳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
(二)在职人员接收及编制。
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编制管理办法,在职人员成建制整体移交,纳入接收地统一管理并核定;今年新录用的大中专毕业生一并移交接收地政府。
移交接收地政府管理的中小学校在职教职工,其工资福利按接收地政府办中小学校同类人员标准执行。
(三)退休教师的接收。
本方案下发之日前已退休的教师(含已达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未办理退休手续的教师)一并移交地方管理,按照国办发[2004]9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移交接收地政府管理的中小学校退休教师,其退休金待遇按照接收地政府办中小学校同类人员标准执行。
(四)社会保险。
移交接收地政府管理的人员,其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按规定予以封存和管理。
移交前的失业人员,其待遇继续由自治区社保机构按规定支付;移交后在职人员按有关规定办理失业保险关系和参保变更手续。基本医疗保险按有关规定办理个人帐户转移和参保变更手续。
(五)资产移交。
1.学校现有的资产(包括土地、学校用房、仪器、教学设施、车辆等)整体无偿划拨给接收地政府管理。学校移交前由柳州铁路局负责委托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对学校资产进行审计,并出具资产审计报告,与接收地政府确认资产移交的数额后,办理交接和资产划转手续。在办理资产划拔和产权变更手续时,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应免收各项费用。
学校移交前的债务、合同责任及连带责任由柳州铁路局核实并承担。
2.移交前的在建工程及已下达的设备购置计划,由柳州铁路局按投资预算实施完成再移交,划转新增资产。
(六)经费的补偿。
1.学校移交后的办学经费(含人员经费、退休教师退休金),由柳州铁路局继续负担3年,按学校分离前1年柳州铁路局实际拨付的办学经费(不含企业缴纳的养老保险金)加上相当于原退休教师从社保机构领取的养老金金额,逐年拨付给接收地政府。3年后由接收地政府承担。柳州铁路局按规定收取的城市教育附加费和地方教育费附加全额转拨给接收地政府。
2.移交接收地政府管理的教职工及退休教师,其重新确定的工资福利及退休金待遇高于原执行标准的差额部分,由柳州铁路局继续负担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