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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水产畜牧局关于加快实施水域滩涂养殖证制度意见的通知

  (四)符合养殖规划、使用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的养殖,申领全民所有水域、滩涂养殖证。在养殖证制度实施前已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仍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领取养殖证,确认其水域、滩涂养殖使用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再以承包方式将其具有使用权的水域、滩涂发包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并以签订承包合同形式确定双方的承包经营关系。对水产养殖企业使用的水域、滩涂,养殖证发放给养殖企业,养殖企业可再以承包方式将这些水域、滩涂发包给养殖户,并以签订承包合同形式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养殖证制度实施前,凡是各地人民政府依法向养殖水域、滩涂开发者发放的长期有效的养殖水域、滩涂使用权证书,由开发者依法申请换发养殖证。
  (五)已领取土地承包权证书的农用土地依法改用于养殖生产的,养殖证不改变原土地的权属性质及土地基本用途。
  (六)已开展水产养殖的水域、滩涂,符合养殖规划并按旧《渔业法》办理了养殖证手续的,可凭旧证换发新证。
  (七)不符合养殖规划,但已经办有养殖证的水域、滩涂,使用者要服从主管部门的调整;逾期不调整而且继续用于养殖的,视为违法养殖。
  (八)新规划用于养殖开发的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必须在核发养殖证后,方可进行水产养殖。发证时,应优先考虑发给以下人员:因中越北部湾划界转产转业渔民中从事水产养殖的人员;因当地渔业产业结构调整转产从事水产养殖的人员;因养殖规划调整需另行安排养殖场所的当地水产养殖生产者;当地传统水产养殖生产者。
  (九)对兼有调蓄、行洪、航运、养殖等多功能的水库、江河、湖泊等水域、滩涂,可在保证其他功能正常行使的情况下,发放临时养殖证。在水域规划的主功能与养殖功能发生矛盾时,临时养殖证有效期自然终止。如遇重大建设项目等公益性事业需要,发证机关可中止该水域、滩涂的养殖使用,并由有关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补偿。
  (十)因养殖方式不同而造成使用功能交叉的同一养殖水域、滩涂,原则上不得确定给两个以上的使用者。
  (十一)航道、锚地、港口及渔业产卵场、重要苗种场、传统捕捞作业渔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风景名胜区、规划的集中式排污区等具有特殊功能的水域不得发放养殖证。
  (十二)养殖证由农业部统一印制,发证程序按农渔发[2002]5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养殖证要载明以下内容:持证单位或个人基本情况;养殖水域、滩涂地理概位及平面界至图;养殖面积及范围(方位坐标);养殖类型、养殖方式;养殖证有效期限;养殖证编号等。养殖证登记事项如有变动,需提前30日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养殖证期满后,需要继续使用该水域、滩涂进行水产养殖的,持证人应当在有效期满前30日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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