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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水产畜牧局关于加快实施水域滩涂养殖证制度意见的通知

  二、认真编制水域滩涂养殖规划
  科学的养殖规划,是实现水产养殖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证;建立养殖规划制度,是水产养殖管理的前提和基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成立水域、滩涂养殖规划编制工作机构,组织编制人员深入生产第一线,对管辖范围内宜渔水域、滩涂使用的基本情况进行全面调查。在此基础上,根据农渔发[2002]5号文件附件1《(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编制工作规范》、附件2《(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编制大纲》的要求,以促进水域、滩涂科学合理利用和水产养殖业可持续发展为目标,按照国家渔业发展方针,结合农业、国土、水利、环保、海洋功能区划以及我区北部湾渔民转产转业的实际需要,本着科学规划、长远发展、分步实施的指导思想,编制管辖范围内水域、滩涂养殖规划。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的编制工作,原则上以县级为主体,省、市的养殖规划在县级养殖规划的基础上编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的养殖规划,在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跨行政区域的水域,设有统一的渔业管理机构的,由该机构负责编制养殖规划,并与有关市、县的养殖规划相衔接;未设统一的渔业管理机构的,由所属行政区域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养殖规划,在养殖规划上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前,须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跨行政区域且有争议的养殖水域、滩涂的规划,由毗邻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商编制,并分别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同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协商未果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协调处理。在编制养殖规划时,要维护水产养殖生产者的合法权益,尤其要为沿海捕捞渔民转产转业预留基本生活保障区。
  三、依法做好养殖证的核发工作
  根据《渔业法》和农渔发[2002]5号文件精神,在核发养殖证中要坚持以下原则和政策:
  (一)利用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取得养殖证。
  (二)实施养殖证制度要充分体现“合理规划、尊重历史、照顾现实、保持稳定、促进发展”的基本原则,逐步建立起以养殖证制度为基础的水产养殖业管理制度。发放养殖证要公开、公平、公正,发证前要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管辖范围内水域、滩涂养殖证申请的受理、审核及养殖证发放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要配合做好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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