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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水产畜牧局关于加快实施水域滩涂养殖证制度意见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水产
畜牧局关于加快实施水域滩涂养殖证制度意见的通知
(桂政办发[2004]99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
  自治区水产畜牧局《关于加快实施水域滩涂养殖证制度的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水域、滩涂养殖证是水产养殖生产者使用水域、滩涂从事水产养殖的合法凭证和判断养殖使用功能的依据;水域、滩涂养殖证制度是一项法定的基本渔业制度,是稳定和完善养殖水面经营管理体制的重要制度基础,是维护水产养殖生产者权益,促进水产养殖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实施水域、滩涂养殖证制度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加强领导,依法行政,采取有力措施,切实抓紧抓好。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六月二十八日

关于加快实施水域滩涂养殖证制度的意见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产畜牧局 2004年6月15日)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水域、滩涂养殖管理,维护水产养殖生产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水产养殖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以下简称《渔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农业部《关于印发(完善水域滩涂养殖证制度试行方案)的通知》(农渔发[2002]5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加快实施水域、滩涂养殖证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实施水域滩涂养殖证制度的重要意义
  《渔业法》十一条规定“国家对水域利用进行统一规划,确定可以用于养殖业的水域和滩涂。单位和个人使用国家规划确定用于养殖业的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的,使用者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本级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许可其使用该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可见,水域、滩涂养殖证是水产养殖生产者使用水域、滩涂从事水产养殖的合法凭证和判断养殖使用功能的依据;水域、滩涂养殖证制度是一项法定的基本渔业制度,是稳定和完善养殖水面经营管理体制的重要制度基础,是维护水产养殖生产者权益,促进水产养殖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
  按照农业部的部署,自治区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从2002年起在我区部分地区开展实施水域、滩涂养殖证制度的试点工作,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在试点中也存在着一些地方对实施水域、滩涂养殖证制度认识不到位、部门间配合不够等问题,影响了工作进度。根据农业部的要求,2002年底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已养水域、滩涂的发证率要达到30%以上。目前我区水域、滩涂养殖证的发证工作明显滞后,已养水域、滩涂的发证率仅为17.24%。因此,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增强紧迫感,统一思想认识,自觉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将加快实施水域、滩涂养殖证制度作为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执政为民的一个具体行动,切实抓紧抓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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