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在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期间
严格建设用地审批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桂政办发[2004]94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严格土地管理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4]20号),经国务院同意,国土资源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了《关于在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期间严格建设用地审批管理的实施意见》(国土资发[2004]124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现将《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的主要领导要带头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党中央、国务院加强宏观调控政策、严格耕地保护的一系列通知精神,继续深入开展好土地市场治理整顿。《实施意见》是贯彻落实国办发明电[2004]20号文件的具体要求,各地、各部门一定要增强紧迫感,从保持我区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大局出发,切实按照国土资源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要求,抓紧开展工作。
二、抓紧完成重点急需建设项目的确认申报工作。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实施意见》的要求,根据我区项目建设需要,分三类填报本辖区(含所辖县、市)范围内和本部门管理的重点急需建设项目。一是填报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能源、交通、水利、农业、城市重大公共设施、卫生、教育、国防等重点急需建设项目;二是填报直接为举办中国一东盟博览会服务的基础设施及配套项目,争取国家参照奥运会、世博会项目列为重点急需建设项目;三是填报国家鼓励发展,符合自治区发展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具备开工条件的重大项目,争取列为重点急需建设项目。要认真按《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期间重点急需建设项目确认申请表》逐项填报,并附国务院、国务院有关部门及自治区有关部门立项批准文件,于2004年6月25日前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审核汇总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上报。
三、积极做好重点急需建设项目依法用地的申报工作。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土资源部确认的我区重点急需建设项目,国土资源部门和项目业主要密切配合,按照《实施意见》规定的程序,由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及时组织用地报批材料呈报,城市重大公共设施、卫生、教育等项目用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参照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组织报批材料。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对项目用地报批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报批要求的,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呈报国务院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