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正确把握扶贫贴息贷款的使用范围及投向
按照《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中国农业银行关于认真做好扶贫贴息贷款工作的通知》(国开办发[2004]5号)的规定,2004年的扶贫贴息贷款主要用于我区28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适当支持原自治区重点扶持的21个贫困县(简称区定县)和面上县的贫困村及其农户。重点支持对解决贫困农户温饱、增加收入有带动和扶持作用的农业产业化扶贫龙头企业,支持农村(包括小城镇)中小型基础设施建设及社会事业项目。
四、按审批权限认真做好扶贫贴息贷款项目的认定工作
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区定县扶贫贴息贷款项目的审批认定权限按照国开办发[2004]5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即扶贫贴息贷款额在1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局认定;101--500万元的项目,由市(地级市,下同)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局认定;501万元以上的项目,由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厅认定(超过l亿元以上的项目,要报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县一级认定的项目要同时抄报市、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和财政局(厅);市一级认定的项目要同时抄报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厅。面上县(市、区)的农业产业化扶贫龙头企业扶贫贴息贷款项目,由县(市、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局按程序逐级上报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厅认定。自治区过去有关扶贫贴息贷款项目审批权限的规定从即日起停止执行。自治区扶贫部门要根据《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的要求、扶贫规划和扶贫贴息贷款项目的认定权限,会同有关部门认真抓好扶贫项目库建设。扶贫贴息贷款支持的项目,由中国农业银行广西区分行从扶贫项目库中自主选择、独立审贷。
五、严格把好扶贫贴息贷款发放认定关
扶贫贴息贷款是中央为解决农村贫困问题,支持贫困地区社会经济发展而安排的专项贷款。使用扶贫贴息贷款的项目业主必须承担相应的扶贫义务,项目实施地的县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必须与项目业主签订扶贫协议。各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局要严格把好扶贫贴息贷款发放认定关。无扶贫协议,业主上报的扶贫义务不明确的项目,不得认定为扶贫贴息贷款项目而列入年度扶贫贴息贷款项目计划给予支持。未列入年度扶贫贴息贷款项目计划的项目,不得办理扶贫贴息贷款发放认定手续。未按规定权限、程序办理扶贫贴息贷款发放认定手续的项目,不得发放扶贫贴息贷款。农业银行直接发放到户的小额信贷扶贫贷款由当地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局按上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下达的年度指导性计划一次性办理认定手续。从2004年起,贷款期限按生产周期确定,贴息一年。在贴息期限内,贷款执行优惠利率,财政部门据实贴息。超过贴息期限的贷款,不再执行优惠利率,贷款利率按人民银行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