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拟定的
天津市汛期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暨2004年度防治重点的通知
(津政办发[2004]4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拟定的《天津市汛期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暨2004年度防治重点》已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二00四年七月六日
天津市汛期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暨2004年度防治重点
为避免、减少地质灾害造成的危害和损失,根据《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的规定,针对我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一、总则
(一)本预案所称地质灾害是指因自然因素或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的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二)地质灾害按其危害程度划分为四个等级:特大型:因灾死亡30人(含3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
大型:因灾死亡10人(含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
中型:因灾死亡3人(含3人)以上、10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
小型: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
(三)处置汛期地质灾害的相关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将地质灾害防治资金列入各级政府年度计划和预案。
1.市人民政府成立天津市处置地质灾害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特大型地质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2.大型地质灾害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及有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区县人民政府配合。
3.中型地质灾害由区县人民政府会同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及有关部门负责处置工作,市各有关部门给予必要的支持、配合。
4.小型地质灾害由区县人民政府和区县地矿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负责应急处置工作。
二、汛期地质灾害应急机构组成和职责
(一)成立市处置地质灾害工作领导小组。由市人民政府主管副市长担任领导小组组长,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市计委、市经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建委、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市卫生局、市地矿局、武警天津总队、市气象局、市通信局、天津铁路分局、市电力公司等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负责同志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
主要职责是:建立健全处置地质灾害工作制度和部门联动机制;负责指挥、协调和组织特大型地质灾害的处置工作,协助解决大型地质灾害处置工作中的重要问题;负责组织地质灾害应急调查,按照有关规定界定地质灾害防治责任;督促、检查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落实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