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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等十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

  (十二)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定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区县民政部门认定,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上述企业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不足职工总数30%,但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区县民政部门认定,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人数÷企业职工总数×100%)×2。
  (十三)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广告业以及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十四)申请减免税程序
  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应当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下列材料:
  1.《新办服务型企业安置城镇退役士兵认定证明》或《新办商贸企业安置城镇退役士兵认定证明》;
  2.减免税申请表;
  3.资产负债表;
  4.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6.企业与城镇退役士兵签订的劳动合同;
  7.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
  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应当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出示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副本。主管税务机关在接到企业减免税申请后,要对企业报送的各项资料认真审核,对审核无误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
  (十五)本实施意见所称新办企业是指本实施意见印发后新组建的企业。原有的企业合并、分立、改制、改组、扩建、搬迁、转产以及吸收新成员、改变领导或隶属关系、改变企业名称的,不能视为新办企业。
  本实施意见所称服务型企业是指从事现行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规定的经营活动的企业。
  (十六)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开发荒山、荒地、荒滩、荒水的,从有收入年度开始,3年内免征农业税。对从事种植、养殖业的,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按照国家有关种植、养殖业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对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和相关技术培训业务以及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繁殖和疫病防治业务的,按现行营业税规定免征营业税。
  六、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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