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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等十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

  四、个体经营
  (十)全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为从事个体经营的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办理工商登记时,要提供方便、快捷、周到的服务。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外,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之日起,凭自谋职业证,3年内免交下列费用:
  1.工商部门收取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补换营业执照及营业执照副本)、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鉴证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
  2.税务部门收取的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3.卫生部门收取的民办医疗机构管理费、卫生监测费、卫生质量检验费、预防性体检费、预防接种劳务费、卫生许可证工本费、卫生防疫防治收费、健康合格证工本费。
  4.民政部门收取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费(含证书费)。
  5.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收取的劳动合同鉴证费、职业资格证书费。
  6.公安部门收取的特种行业许可证工本费。
  7.烟草部门收取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费(含临时的零售许可证费)。
  8.技术监督部门收取的组织机构代码卡(IC)费。
  9.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收取的联运管理费。
  10.房管部门收取的非住房交易手续费(租赁部分)、住房交易手续费(租赁部分)。
  11.市政部门收取的城市占道费。
  12.市人民政府及财政、物价部门批准设立的涉及个体经营的登记类和管理类收费项目。
  13.其他有关登记类、管理类的收费项目。
  已领取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后,又领取了自谋职业证的,应从提交自谋职业证之日起,享受免交工商部门有关费用的优惠政策。
  五、税收
  (十一)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区县民政部门认定,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营业税及其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上述企业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不足职工总数30%,但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区县民政部门认定,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人数÷企业职工总数×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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