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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等十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

  (四)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在面向社会公开招考国家公务员时,凡符合报考条件的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均可报名考试,其服役期视为其有社会实践的年限,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录用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用人单位在面向社会招工时,在同等条件下,要优先录用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在2年内被行政机关或财政补助的事业单位录用的,不再享受自谋职业优惠政策,用人单位应将其自谋职业证收回并退交市民政部门,同时市民政部门收回已发放的一次性自谋职业经济补助金。
  (五)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后,要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并按规定交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其军龄视同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并和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享受相应社会保险待遇。
  (六)城镇退役士兵凭区县民政部门核发的自谋职业证可到各级各类人才交流服务和职业介绍机构办理参加社会保险或续接社会保险关系手续;也可到户口所在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设立的个人缴费服务窗口办理参加社会保险或续接社会保险关系手续。
  (七)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为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参保人员建立基本养老、基本医疗等社会保险个人账号。军龄视同缴费年限。其服役期间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年限续接社会保险关系后可以连续计算,服役期间各项社会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并入新建立的相应险种个人账户。
  (八)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应按照在各级各类人才交流服务、职业介绍机构存档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个人缴费窗口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基数和费率自行负担应交纳的社会保险费并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后,由存档机构或其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劳动保障服务机构负责为其办理申报退休审批手续。
  三、成人教育和普通高等教育
  (九)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报考成人高等学校的,高考投档总分可增加10分,其中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以上的,高考投档总分可增加20分;报考普通高等学校的,高考投档总分可增加10分,其中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或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高考投档总分可增加20分。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具有本科学历报考研究生的,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予以复试或录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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