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着装部门、各区县人民政府要相应成立整顿统一着装办事机构,负责本行业、本地区的清整工作。
四、工作职责
市财政局牵头负责清理整顿统一着装工作的文件贯彻、调查摸底、审核统计、制定方案、组织实施、服装收缴、善后处理和总结报告等。
市监察局、市纠风办配合市财政局,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国务院关于整顿统一着装工作的各项要求抓好监督检察,严肃纪律,纠正和查处违规违纪行为,对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据《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25号)的规定追究责任。
五、整顿方式
由市人民政府有关着装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采取自上而下、条块结合,自查自纠与重点检查、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对本部门、本区县的统一着装进行清理整顿。
六、实施步骤
清理整顿工作在前一阶段摸底调查的基础上,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自查自纠阶段(2004年7月底前完成)。
各着装部门、各区县人民政府要按照谁着装、谁纠正的原则,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对符合国务院批准统一着装规定的部门,要严格按照着装范围、着装标准和自费比例进行自查规范;对未经国务院批准的着装部门,必须严格按照国务院的文件规定执行,将服装和标志登记造册,在期限内及时上缴;对违反规定统一配发与国务院批准的统一制式服装颜色、式样雷同的行业,要进行清理整改。
市整顿统一着装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对全市自查自纠工作进行推动、协调、指导。
(二)纠正违规阶段(2004年8月底前完成)。
市整顿统一着装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针对摸底调查和自查自纠过程中反映的问题,明确政策界限,纠正违规违纪行为,收缴违规服装和标志。违反国务院着装规定的部门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全部脱装。应上缴市整顿统一着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服装、帽徽、臂章、肩章、大沿帽等制式标志、必须于8月15日前完成上交任务。
(三)检查验收、总结阶段(2004年9月底前完成)。
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和市纠风办等组成联合检查组,对重点部门和区县的清理整改、规范执行情况进行抽查。各着装部门、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对所属着装单位整改情况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立即纠正,对违规的进行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