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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市对区县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
市对区县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
(津政发[2004]6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委八届五次全会精神,进一步调整和规范市与区县财政分配关系,调动各级政府发展经济和增收节支的积极性,市人民政府决定,自2004年1月1日起,调整完善市对区县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
  一、进一步下划大型企业税收收入
  将发电、卷烟、汽车发动机等企业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及营业税,由市级固定收入改为市与区县分享收入;将上述企业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全部作为区县固定收入(下划区县税收的企业名单附后)。
  二、提高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区县分享比例
  本市行政辖区内各类纳税人缴纳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地方分享部分(纳入市级固定收入的除外),由市与区县按50)U50比例分享,改为市与区县按25)U75比例分享。调整后的增值税中央、市和区县分享比例分别为75)U6.25)U18.75,企业所得税中央、市和区县分享比例分别为60)U10)U30。
  三、下划市内六区和环城四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将市内六区和环城四区行政辖区内各类纳税人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纳入市级固定收入的除外),由市与区县分享收入,改为区县固定收入。
  四、明确新建大型企业的收入归属
  将国家批准立项、市里统一组织建设的大型企业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地方分享部分,作为市级固定收入,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等其他税种作为区县固定收入。除上述企业以及纳入市级固定收入的邮政通信、高速公路、金融保险等特殊行业外,凡由区县招商引资、组织建设的企业,无论规模大小,其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地方分享部分全部纳入市与区县分享范围,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等其他税种一律作为区县固定收入。
  五、确定市财政对三区财政收入分享办法
  从2004年1月1日起,市开发区每年按地方税收收入12%的比例上解市财政,原按地方实得财力12%的比例上解市财政的规定停止执行;保税区和市高新区以2003年地方税收收入为基数,超过基数部分,每年按12%的比例上解市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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