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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规定(2004修订)

  承担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监理机构应当进驻施工现场实施监理。
  第二十五条 建设工程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总监理工程师应当根据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全面负责建设工程项目的监理工作。
  监理工程师具体履行监理职责,并应当及时向总监理工程师报告现场监理情况。
  第二十六条 建设工程监理一般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编制建设工程监理规划;
  (二)按建设工程进度,分专业编制建设工程监理细则;
  (三)按照建设工程监理细则进行监理;
  (四)参与工程竣工验收,签署建设工程监理意见;
  (五)建设工程监理业务完成后,向建设单位提交建设工程监理档案资料。
  第二十七条 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第二十八条 实施建设工程监理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内容、监理权限及总监理工程师的姓名,书面通知被监理单位。
  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将建设工程项目监理机构组成人员姓名及监理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单位。
  第二十九条 被监理单位应当接受工程监理单位的监督管理,按照工程监理单位的要求及时提供完整、必要的资料。
  第三十条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建设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总监理工程师有权建议撤换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分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及有关人员。
  第三十一条 监理工程师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设工程质量标准、设计规范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监理工程师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施工单位改正。
  第三十二条 建设单位发出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及建设工程监理合同规定的,总监理工程师有权拒绝执行,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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