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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规定(2004修订)

  建设单位可以委托工程监理单位承担建设工程全部阶段的监理,也可以委托工程监理单位承担建设工程部分阶段或者某个阶段的某项内容的监理。但是,施工阶段和保修阶段应当委托同一个工程监理单位监理。具体监理范围和内容由双方在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中约定。
  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也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
  第七条 下列建设工程的施工阶段和保修阶段必须实行监理:
  (一)国家重点建设工程;
  (二)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
  (三)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
  (四)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五)国家和本市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建设工程。
  第八条 建设前期阶段可以委托工程监理单位参与的主要内容是:
  (一)投资项目的决策研究;
  (二)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
  第九条 设计阶段可以委托工程监理单位参与的主要内容是:
  (一)准备设计招标文件;
  (二)设计方案的评选;
  (三)勘察、设计单位的选定;
  (四)协助建设单位签订勘察、设计合同并监督实施;
  (五)核查施工图设计和投资概算。
  第十条 施工阶段可以委托工程监理单位参与的主要内容是:
  (一)协助建设单位确定施工单位和分包单位;
  (二)施工图预算的审核;
  (三)协助建设单位签订施工承包合同并监督实施;
  (四)参与施工图的会审和施工组织设计的审查;
  (五)建设工程使用的主要材料和主要设备的品种、规格、数量、质量的审查;
  (六)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按照施工承包合同和工程技术规范、标准施工;
  (七)施工单位安全和文明施工保证措施的检查;
  (八)设计变更的审核、施工现场的签证、工程的检查验收、工程付款的签证、工程结算的审查。
  第十一条 保修阶段可以委托工程监理单位参与的主要内容是:
  (一)工程质量状况检查;
  (二)工程质量责任分析;
  (三)工程保修监督。
  第十二条 下列建设工程项目的监理,应当在报建前采取招标方式确定工程监理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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