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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房屋安全和使用管理规定[失效]

  (八)倚墙堆放有损墙体的物品;
  (九)在住宅房屋内存放经营性酸、碱、易燃、易爆等腐蚀性、危险性物品;
  (十)在住宅房屋内安装动力、压力性设备;
  (十一)将居民住宅楼中的部分住宅房屋改为餐饮、娱乐、洗浴等经营性用房的;
  (十二)其他危害房屋安全的行为。
  第六条 住宅楼房不得开设门脸。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批准住宅楼房开设门脸。
  第七条 在房屋建筑上设置高耸物、搁置物或者悬挂物的,应当征得房屋所有人、房屋经营管理人的同意,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其中属于拆改房屋结构、明显加大房屋荷载或者在楼顶设置广告牌等高耸物的,应当由原房屋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符合安全条件后,方可设置。
  在房屋建筑上设置高耸物、搁置物或者悬挂物的,应当按照有关规范进行设计和施工,不得影响房屋结构安全,并应当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维修。
  修缮、改建或者拆除房屋时,其高耸物、搁置物或者悬挂物的管理人,应当主动配合,及时自行处理,不得借故阻挠。
  第八条 房屋使用人确需改变住宅房屋使用性质的,不得影响房屋使用安全和相邻房屋的使用,不得影响文物和历史风貌建筑的保护,应当符合城市市容、规划、消防、环保等要求,并征得房屋所有人、经营管理人、相邻关系人的书面同意。
  第九条 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在房屋窗户、阳台安装护栏的,应当按照有关护栏设计安装规范,在同一居住小区、同一路段两侧或者同一幢楼房采用相同颜色和式样,并接受下列房屋经营管理人的管理和监督:
  (一)已实行物业管理的房屋,由物业管理服务企业负责;
  (二)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公有房屋,由房屋产权单位、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三)已售出的公有住房和商品房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售房单位负责;
  (四)其他房屋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
  护栏安装单位应当按照统一的护栏设计安装规范进行护栏安装施工,具体护栏设计安装规范由市房地产管理局另行制定。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强行规定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安装护栏。
  第十条 房屋所有人拆除自有房屋不涉及补偿安置的,应当在拆除前10日内持拆除房屋现状图和房屋所有权证书到房屋所在地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办理房屋灭失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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