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天津市房屋安全和使用管理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房屋安全使用管理条例》(发布日期:2006年11月7日 实施日期:2007年1月1日)废止

天津市人民政府令
(第66号)


  《天津市房屋安全和使用管理规定》已于2004年6月21日经市人民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 戴相龙
                          二00四年六月三十日

天津市房屋安全和使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房屋安全和使用管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城镇范围内已建成交付使用房屋的所有人、使用人、经营管理人和相关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房屋安全和使用管理应当遵循合法使用、定期检查、及时修缮、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 市房地产管理局是本市房屋安全和使用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区、县房地产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房屋安全和使用的行政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市房地产管理局的领导。
  规划、建设、市容、环保、工商、公安、安全生产、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组织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房屋安全和使用管理工作。

第二章 房屋使用

  第五条 房屋使用人应当合理使用房屋。房屋使用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屋顶、露台、挑檐违章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二)利用房屋外墙悬空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三)在屋顶堆放杂物;
  (四)在阳台、露台超荷载堆放物品;
  (五)在非承重墙体和预制阳台栏板外侧悬挂空调室外机等设施、设备;
  (六)在阳台栏板上设门;
  (七)利用房屋外墙占地违章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