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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海南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失效]

  (三)整顿危险化学品运输。继续加强对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运输工具和从业人员的资质管理,从严核发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及其负载的槽罐和其他容器的检验合格证明,从严管理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证照审验。严格执行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许可管理制度,坚决禁止在内河、内湖进行剧毒化学品运输。
  (四)整顿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管理。依照《条例》等规定,对用于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物和容器(包括用作运输工具的槽罐)实行定点生产。危险化学品生产、分装的企业和单位必须使用定点企业生产并经海南省锅炉压力容器与特种设备检验所检验合格的包装物和容器。使用中的危险化学品压力容器应按照有关规定实施严格的定期检查检验。
  (五)整顿剧毒化学品经营及使用单位。剧毒化学品经营单位必须凭《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经营,剧毒化学品必须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销售剧毒化学品时,必须核实购买单位经公安部门核发的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和准购证,如实记录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和购买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及所购剧毒化学品的品名、数量及用途,并建立记录档案,记录档案保存1年以上;严禁经营国家明令禁止的剧毒化学品(如毒鼠强等),不得向个人销售剧毒化学品(农药、灭鼠药和灭虫药除外)。电镀厂、黄金矿山等使用剧毒化学品的企业,必须建立并执行规范的购买、储存和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制度,特别要健全和落实出入库核查登记、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六)整顿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的职业卫生安全管理。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制定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落实工作场所职业危害警示、告知制度,配备有关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并保证其正常使用、维护。
  (七)整治危险化学品废弃处置环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规定,对废弃危险化学品进行处置。要合理规划本地区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设施的建设,制定严密的管理办法,组织、指导、监督企业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做好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工作,防止废弃危险化学品的流失和泄漏,切实消除事故隐患。
  三、组织领导和部门分工
  (一)成立全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协调小组,负责全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其名单如下:
  组长:刘琦(副省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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