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对污染环境的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等438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5月10日,实施日期:2011年5月10日)废止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
海南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琼府办[2004]52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制订的《海南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00四年七月九日
海南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04年6月10日)
根据国务院公布的《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以下简称《条例》)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4]19号)的规定,为规范我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国办发明电[2004]19号文和中央领导同志近年来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使用和废弃物处置等各环节进行全面整治。
二、整治的主要内容
(一)整顿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和使用企业。凡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装备及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企业,一律取消其生产资格,吊销营业执照并予以关闭;依法查处非法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企业和单位;取缔不符合有关安全、环保、职业病防治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的使用氰化物的各类小金矿和小电镀厂(包括小电子器件生产企业)。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单位应选择我省经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认可的安全评价机构,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和场所进行安全评价,并进行危险化学品登记和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单位应当对安全评价报告提出的问题,制定整改计划,落实整改资金,指定责任部门或人员,限期进行整改。
(二)整顿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和销售网点。按照《海南省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琼府办[2003]92号)等规定,所有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和销售网点,必须委托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本单位的安全条件进行评价,持规定的材料申请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对经营场所、经营设施、从业人员素质及安全管理措施等不符合规定的,要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取消其经营危险化学品的资格,吊销其营业执照。对剧毒化学品的经营实行严格管理,从严审查资质条件,督促企业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坚决依法查处各类非法经营场所(点)和销售网点,依法规范危险化学品的销售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