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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

  三、加大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工作力度
  (一)加强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领导干部的艾滋病防治教育培训工作。各级行政学院要举办防治艾滋病政策、法律法规和有关知识的讲座,提高各级领导干部对艾滋病防治工作的认识,提高各级领导干部艾滋病防治政策水平和技术水平。
  (二)加大大众媒体的艾滋病防治宣传力度,扩大宣传教育的工作覆盖面。各级各类新闻宣传单位要加大工作力度,制订具体的宣传计划,确保大众媒体的艾滋病防治宣传工作达到《全国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工作指导方案(2004—2008年)》(国艾办发[2004]4号)的要求。省级及各市、县广播电视台要在黄金时间和主要频道播出艾滋病防治知识节目或相关公益广告。要充分发挥基层宣传网络的作用,加大在农村的宣传力度,做到乡、村按时广播。通过宣传,使广大群众了解艾滋病的传播途径,掌握预防知识和办法,建立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
  (三)继续加强在学校等重要场所的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工作。教育部门要将艾滋病防治和无偿献血知识纳入普通中学、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学校教学计划,落实教学课时,并在上述各学校深入持久地开展相关宣传教育活动。到2005年,各级各类中学和大中专学校要做到校医和健康教育的任课教师实行培训上岗,给入学新生全部发放预防艾滋病健康教育处方,并将预防艾滋病及其相关知识纳入教学计划,落实教学课时。校园宣传栏中要设有专门的宣传园地,内容定期更换。
  (四)加强在公共场所等关键场所的艾滋病防治宣传工作。各市、县政府要统筹规划,由有关部门在各地的主要路段、广场,设置专用户外公益广告宣传栏,定期更换内容;文化、公安、工商、卫生、旅游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酒店、宾馆、娱乐服务场所的管理,要求其配合开展预防艾滋病健康教育工作,公开张贴和摆放艾滋病防治宣传品;民航、交通、铁路、出入境等部门要在机场、码头、铁路、汽车站等人员密集、来往频繁场所设立宣传专栏和宣传牌,有广播影视播放条件的,可适时播放艾滋病防治知识,广泛向过往旅客宣传艾滋病防治知识。
  (五)加强在羁押、强制管理等特殊场所的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工作。公安、司法部门要组织从事收容教育、强制戒毒、劳教、监狱等羁押收容管理场所工作的监管民警和医务人员进行全员培训,对羁押人员也要进行全员培训。
  四、认真落实各项防治措施,遏制艾滋病疫情蔓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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