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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科技创新工作的意见

  (二十)加大科学普及力度。建立科普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对科普工作的领导;落实国家有关科普税收优惠政策,增加科普投入,组织好科技活动周活动,加快科普培训基地以及场馆建设,把群众性科普活动落到实处。
  六、以人为本,培养和引进科技人才
  (二十一)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人才强省战略的决定和实施意见。充分发挥省政府科技顾问委员会的作用,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决策咨询服务。省科技计划要重点支持学科带头人和实用技术人才。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企业要不拘一格地吸引和合理使用科技人才,形成尊重人才、尊重知识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十二)搭建科技人才施展才干的平台。科技园区、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流动站等要按照“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新机制,积极开展各种科技创新活动,使之真正成为培育、吸引科技人才的重要载体。加强与东盟科技合作平台建设,建立东盟华人科技人员联系网络,广泛开展科技合作与交流。
  (二十三)改革科研项目管理和科技成果评价机制,调动科技人才的工作积极性。以财政拨款资助为主的科研项目要逐步实行项目课题制管理,对课题经费进行全成本核算。符合招标条件的重大科研项目,采取招投标方式进行。落实科技计划课题评估评审行为准则和科技评价方法,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鼓励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
  (二十四)建立项目资助机制,吸引科技人才。将省科技计划与科技人才培养有机结合,建立项目资助机制,通过项目招标、技术委托、合作开发和对外交流等形式引才引智,推动科技人才柔性流动机制的形成。
  七、不断增加科技投入
  (二十五)增加财政科技投入。各级财政科技投入的增长速度应高于地方一般预算经常性收入的增长速度;尚未安排科技3项费用的市、县,必须依法在本级财政预算中予以安排。积极组织科技项目,争取国家财政支持。
  (二十六)积极促进社会科技投入,引导和鼓励企业成为科技创新投入的主体。企业研究开发经费按实际发生额计入生产经营的成本费用。实行工效挂钩的国有企业,年终考核时技术开发投入视同实现利润。研究开发经费占当年销售收入比例,国有大中型生产性企业应达到2%以上,国家级、省级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的依托企业(含高新技术企业)应达到5%以上。
  (二十七)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对符合贷款条件、能提供合法担保的科技项目要简化审批程序,优先发放贷款。科技部门要积极协调,定期向金融机构提供科技项目信息。对省级科技部门推荐的高新技术企业以及国家“火炬”计划、“星火”计划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等科技项目,各金融机构应加大支持力度。
  八、加强领导和协调,形成科技创新的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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