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属政府拖欠、挪用的征地补偿款,各市、县应在财政土地收益专户中优先安排支付,利用储备土地融资的,必须优先用于支付拖欠、挪用的征地补偿款,对在2004年底前没有清偿兑现完征地补偿款的市、县,除国家和省重点工程建设用地外,不予办理土地征用审批手续;对于用地单位拖欠的征地补偿款,可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划给用地单位相应的用地面积,剩余土地收回后纳入政府土地储备,由政府负责支付拖欠的征地款,或退地给农民,或在协商的基础上,划出相应土地抵偿拖欠的征地款。省监察、土地、农业、审计等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各市、县清偿农民征地补偿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严格实行建设用地“三统一”制度,大力推行政府主导型的土地储备整理
建立健全政府土地储备整理机构和土地储备库,将城镇规划近期需开发利用的土地、划拨土地转为经营性用地,以及处置收回的闲置建设用地统一纳入政府土地储备库,严格实行建设用地统一收购储备、统一开发整理、统一公开供应的“三统一”制度。要加强对储备土地再供应管理,政府储备土地必须由政府统一公开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经依法批准可授权政府土地储备整理机构在确认的土地资产量范围内申请储备土地信用融资,储备土地用于银行信用融资的,可以办理土地抵押预登记手续。要切实纠正各种形式下放土地管理权和多头批地的现象,制止违反《
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规定,随意将国有土地划转其他部门或企业管理的行为,禁止擅自扩大基础设施综合补偿用地范围,以及基础设施补偿用地规避“招拍挂”的行为。
五、采取有力措施,积极推进农村土地确权工作
(一)严格执行目标责任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层层分解农村土地确权工作任务,明确工作责任,配强市县、乡镇与村三级工作机构,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工作,确保今年内完成基本无争议农村土地的确权发证任务。对于不能按期完成任务的市县、乡镇及基层单位,要追究行政责任。
(二)切实保证工作经费。各级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土地确权经费列入预算,及时拨付,专款专用。
(三)加强部门配合。农垦、林业、水利、侨务等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组织、引导和支持下属单位配合做好土地确权工作,履行各项法律手续,加快确权进度。要教育下属单位从大局出发,妥善处理与农民集体的土地利益矛盾,创造场乡和谐相处共同发展的局面。
(四)妥善处理土地纠纷问题。要结合土地确权工作,全面排查土地纠纷案件,对纠纷的土地逐宗核定界线,锁定范围。要区别不同土地纠纷的类型,以及政策规定界限,先易后难,分批解决。要抓紧完善我省土地权属确认与纠纷调处规定,为解决土地纠纷提供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