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强化政府宏观调控能力,充分发挥市场配置土地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强化土地利用规划的指导和调控作用,切实加强土地利用计划管理,根据产业发展规模合理确定土地供应总量,实施用地指标分类管理,对纳入指令性指标的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项目用地严格实行总量控制,突破指令性年度计划指标的,必须报省政府批准。要优先保证工业、交通、公共建设等项目用地。将存量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供应纳入年度供地计划管理。各市、县要根据实际,合理制定供地计划,实行适度从紧的供地政策,通过控制土地供应总量逐步提高土地出让价格,增加政府土地收益。进一步规范经营性用地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特别是要规范供地计划的公布和竞买者的资格限制,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市场环境。
(三)继续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特别要加强与司法机关的沟通,按照有关规定,加快处置被司法查封的闲置建设用地。处置收回的土地要全部纳入土地储备库,统一管理,统一供应。近期不开发建设且适宜农业种植的,要采取签订短期租赁协议的方式,将土地租赁给农民耕种。充分挖掘存量建设用地潜力,把土地利用引导到对存量建设用地的调整和改造上来,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切实提高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率和改善城市功能环境。
(四)加强用地定额管理。各市、县要根据本地实际建立和完善建设用地定额标准和土地集约利用评价指标体系,对各类建设项目,依据建设用地定额指标,综合考虑单位面积的投资强度等因素,确定供地数量,鼓励和促进集约用地,防止浪费土地。抓紧制订各类产业土地单位面积的投资指标,作为配置土地资源的依据。根据我省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各类开发区一般每平方公里实际投入不低于25亿元人民币,具体项目一般每公顷实际投入不低于1500万元人民币。各级发改、建设、规划、土地等行政主管部门要互相协调,密切配合,在建设项目立项、工程设计、用地预审和规划审查、土地审批等各个相关环节上,都要把集约用地作为报批审查的基本原则贯穿全过程。实行建设项目供地备案制,严格备案管理。加强对建设项目用地的跟踪管理。
三、认真清理征地遗留问题,切实加大对拖欠、截留、挪用征地补偿费的清偿力度
按照《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监察部等部门对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管理使用情况开展专项检查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31号)的要求,对历年来土地征用过程中拖欠、截留、挪用农民征地补偿款的情况进行全面清理和专项检查,并逐宗提出清偿处理意见,制定并公布偿还计划,于2004年底前清偿兑现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