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海南省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管理办法>等24件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2月3日 实施日期:2008年2月3日)废止海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180号)
《海南省沿海防护林保护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5月10日海南省人民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卫留成
二00四年七月七日
海南省沿海防护林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沿海防护林的规划、建设、管理和保护,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沿海防护林的规划、建设、管理和保护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沿海防护林,是指沿海以防护为主要目的的森林、林木和灌木丛。包括防风固沙林、农田防护林、水土保持林、水源涵养林、护岸护堤林、护路林。
红树林的管理、保护适用《
海南省红树林保护规定》。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沿海防护林的规划、建设、管理和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沿海防护林的规划、建设、管理和保护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沿海防护林的建设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计划。
沿海防护林的建设、管理、保护和补偿经费应当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多种形式积极筹措沿海防护林的建设、管理、保护经费,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和社会团体、各界人士捐资建设沿海防护林。
第六条 沿海防护林建设和保护实行统一规划、分级管理、适度利用、依法保护的方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