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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民政厅、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农村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十三条 医疗救助对象因患大病的医疗救助,由申请人(户主)向户口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申请表,如实提供医疗诊断书、医疗费用收据、病史材料、已参加合作医疗按规定领取的合作医疗补助凭证、社会互助帮困情况证明等,经村民代表会议评议同意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分散供养和集中供养的五保户,由所在地的行政村或敬老院直接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第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对村委会上报的申请表和有关材料进行逐项审核,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上报县(市、区)民政局审批。
  第十五条 县(市、区)民政局对乡镇上报的有关材料进行复审核实,并及时签署审批意见。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家庭核准其享受医疗补助金额;对不符合享受医疗救助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医疗救助补助资金,由县(市、区)民政部门直接发放,也可采取其它形式发放。
  第十七条 各地对办理医疗救助申请和审批的限定时间,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具体规定。

第五章 医疗救助基金筹集和管理

  第十八条 医疗救助基金通过政府财政预算和社会筹集等多渠道解决,各级财政部门都要安排农村医疗救助经费,并列入当年财政预算。
  (一)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共同承担农村医疗救助资金的筹集,分担比例由市级政府确定,乡镇政府根据财政状况给予资助。
  (二)省财政对苏北五市和黄桥、茅山老区所属乡镇给予适当的医疗救助资金补助。省补助资金的分配与地方筹资情况挂钩。
  (三)各级民政部门,每年从留成的社会福利彩票公益金中,安排不低于10%的资金用于农村医疗救助。
  (四)农村医疗救助基金的利息收入。
  (五)鼓励社会组织、团体和个人开展捐赠或捐助。
  (六)按规定可用于农村医疗救助的其它资金。
  第十九条 县(市、区)财政部门要将医疗救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专账核算,专项管理,专款专用。经县级财政部门批准,县(市、区)民政部门要建立农村医疗救助基金支出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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