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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民政厅、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农村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民政厅、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
《江苏省农村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苏民发[2004]5号 2004年6月28日)


各市、县(市、区)民政局、卫生局、财政局:
  根据《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的〉的意见》(苏发〔2003〕24号)和《省政府关于在全省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03〕75号)以及《民政部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实施农村医疗救助的意见》(民发〔2003〕158号)等文件精神,在建立我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基础上,建立农村医疗救助制度。现将《江苏省农村医疗救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农村医疗救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的〉的意见》(苏发〔2003〕24号)和《省政府关于在全省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03〕75号)以及《民政部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实施农村医疗救助的意见》(民发〔2003〕158号)等文件精神,以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为依托,以大病医疗救助为重点,切实保障农村五保户和贫困农民家庭成员因患大病的基本医疗需求,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章 医疗救助对象和标准

  第二条 医疗救助对象
  (一)农村五保户。
  (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家庭成员。
  (三)未开展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县(市、区)农村特困户家庭成员。
  (四)因患大病造成生活特别困难又无自救能力的其他农村家庭成员。
  第三条 医疗救助形式
  (一)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地区,资助医疗救助对象参加当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缴纳个人应负担的资金,享受合作医疗待遇。
  (二)医疗救助对象因患大病,经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后,个人负担医疗费用过高,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给予适当的医疗救助。
  (三)尚未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地区,对因患大病个人负担医疗费用难以承担,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按照本办法给予适当医疗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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