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大额医疗互助资金不予支付下列费用:
(一)在非本人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但急诊除外;
(二)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或者其它责任事故造成伤害的;
(三)因本人吸毒、打架斗殴或者因其它违法行为造成伤害的;
(四)因自杀、自残、酗酒等原因进行治疗的;
(五)在外埠发生的医疗费用;
(六)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应当由个人自付的。
第七条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医疗费用,在一个结算期内的,按照分段计算、累加支付的办法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外地农民工按照以下比例分担:
(一)在三级医院发生的医疗费用:
1.起付标准至1万元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80%,外地农民工支付20%;
2.超过1万元至3万元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85%,外地农民工支付15%;
3.超过3万元至4万元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90%,外地农民工支付10%;
4.超过4万元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95%,外地农民工支付5%。
(二)在二级医院发生的医疗费用:
1.起付标准至1万元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82%,外地农民工支付18%;
2.超过1万元至3万元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87%,外地农民工支付13%;
3.超过3万元至4万元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92%,外地农民工支付8%;
4.超过4万元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97%,外地农民工支付3%。
(三)在一级医院发生的医疗费用:
1.起付标准至1万元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85%,外地农民工支付15%;
2.超过1万元至3万元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90%,外地农民工支付10%;
3.超过3万元至4万元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95%,外地农民工支付5%;
4.超过4万元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97%,外地农民工支付3%。
(四)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起付标准为1300元,一个年度内第二个及以后每个结算期起付标准为650元。
(五)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一个年度累计支付的最高数额为5万元。
第八条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医疗费用,且在一个年度内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支付70%,个人支付30%,但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在一个年度内累计支付最高数额为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