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北京市外地农民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北京市外地农民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京劳社办发[2004]101号)

  第一条 为妥善解决外地农民工在本市务工期间基本医疗保险问题,根据《关于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1号)和《关于推进混合所有制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的意见》(劳社厅发〔2004〕5号)及《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2001年第68号,2003年第141号令修改,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外地农民工。
  本办法所称外地农民工,是指在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内,具有外省市农业户口,有劳动能力并与本市城镇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人员。
  第三条 用人单位招用外地农民工,应当到所在区、县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办理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手续。
  第四条 外地农民工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外地农民工个人不缴费。
  用人单位以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为基数、按2%的比例按月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其中1.8%划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0.2%划入大额医疗互助资金。按本办法缴费,外地农民工不建个人帐户,不计缴费年限,缴费当期享受相关待遇。
  第五条 按本办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符合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以及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下列医疗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大额医疗互助资金支付范围:
  (一)住院治疗的医疗费用;
  (二)急诊抢救留观并收入住院治疗的,其住院前留观7日内的医疗费用;
  (三)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肾透析、肾移植后服抗排异药的门诊医疗费用。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