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按本通知调整基本养老金后,基本养老金水平低于955元的,补足到955元(不含退职人员)。
2.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人发〔2002〕82号文件精神,切实解决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3〕29号)、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战部、财政部、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解决原工商业者生活困难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2〕9号)文件的精神,退休的军队转业干部、原工商业者,按本通知调整基本养老金后,低于955元的,补足到955元(不含退职人员)。
三、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按原
劳动人事部《关于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享受原标准工资100%退休费的老工人,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240元;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230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220元。
按本通知规定增加的基本养老金,作为享受标准工资100%退休费的老工人每年增发1-2个月生活补助费的基数。其增加部分自本通知执行之月起,一次性全额发给。
四、按照《
关于高级专家退休问题的补充规定》(国发〔1986〕26号)文件规定享受原工资100%退休费的高级专家、按照《关于转发航空工业部、民用航空局〈关于“两航”起义人员有关待遇问题的请示〉的通知》(京办发〔1985〕50号)办理退休手续,按其基本工资额100%发给退休金的人员,按下述标准进行调整:退休前享受正部级待遇的,每人每月增加500元;享受副部级待遇的,每人每月增加450元;享受正局级待遇的,每人每月增加410元;享受副局级待遇的,每人每月增加370元;享受正处级待遇的,每人每月增加330元;享受副处级待遇的,每人每月增加300元;享受正科级待遇的,每人每月增加270元;享受副科级待遇的,每人每月增加240元;享受科办员待遇的,每人每月增加220元。享受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待遇的,每人每月增加380元;享受副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待遇的,每人每月增加330元;享受中级专业技术人员待遇的,每人每月增加270元;享受初级及其以下专业技术人员待遇的,每人每月增加220元。上述人员身份有交叉时不重复计算,基本养老金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