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各部门要紧密配合,协同作战,各司其职,要处理好治理工作与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的关系。开展超限超载治理的根本目的是规范道路运输市场秩序,创造良好的道路运输环境,促进经济的快速健康发展,不能因为治理而影响经济正常运行。要坚持一手抓治理超限超载不放松,一手抓维护社会稳定不动摇,维护正常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
(二)各部门要依法行政,文明执法,增强执法服务意识,防止公路“三乱”的发生。交通、公安部门要确保路面执法人员到位,执法人员必须着装整齐,热情服务,要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要严格按照交公路发〔2004〕219号、粤交法〔2004〕282号和粤交法〔2004〕294号文的要求,开展检查、卸载和处罚工作,要严格执行统一的超限超载认定标准。
(三)各部门要建立健全各种应急机制和预案,及时处理各类突发事件。在超限超载集中治理期间,交通部门要针对可能发生运输紧张的事件,制订相应的应急预案,组织好骨干运输企业,合理调度运力,确保治理期间物资的正常运输。公安部门要安排适当警力,维护公路交通、治安秩序,确保社会稳定,要针对可能发生聚众闹事等突发性事件,制订相应的应急预案。工商物价部门要依法打击借机哄抬价格等违法行为,加强对有关收费行为的监督检查,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四)要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统一使用财政部门的罚款专用票据,确保罚款和行政事业性收费上缴国库。
(五)要加强治超工作新闻媒体和路面的宣传工作,要加强信息通报与沟通工作,加强统计上报工作。市治超办要按规定,做好我市治超工作的信息统计汇总工作,定期编制简报,并及时上报省治超办公室。
七、有关治理超限超载的政策性规定,按照交通部、公安部、发展改革委、质检总局、安全监管局、工商总局、法制办《印发
关于在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交公路发〔2004〕219号)和省交通厅、公安厅、发展改革委、经贸委、质监局、安全监管局、工商局、法制办、物价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粤交发〔2004〕294号)以及省交通厅、公安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路面集中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粤交法〔2004〕28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1.交通部、公安部、发展改革委、质检总局、安全监管局、工商总局、法制办《印发
关于在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交公路发〔2004〕219号)(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