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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交通局等关于印发《深圳市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失效]

  (二)开展在用“大吨小标”车辆吨位恢复工作。公安部门要按省公安厅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在我市开展“大吨小标”车辆的标准吨位恢复工作,并力争在2004年底完成。
  (三)开展汽车生产厂家生产“大吨小标”车辆的治理工作。贸工、质监、工商部门要按职责督促检查我市汽车生产厂家严格按照国家强制性标准生产汽车,规范车辆的生产行为。对机动车的有关技术数据与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公告的数据不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一律不予上牌、上路。
  (四)开展车辆非法改装企业的治理工作。工商部门应对交通、车辆管理等有关部门认定的非法改装企业依法进行整顿,规范车辆改装秩序和行为。其中对无照经营汽车改装的企业,要坚决予以查处;对虽经批准但经质检监部门鉴定为不按国家规定或者超范围对车辆擅自进行改装的企业,要依法予以处理。
  (五)设置检查点,对超限超载车辆进行集中治理。根据全省的统一部署,我市交通(路政、征稽、运政)、公安交警要组成联合执法队在省厅批复的检查点开展路面检查。由市治超办制定检查站和卸载场地的设置方案,并报省交通厅、省公安厅。经两厅同意后,方可实施,并要严格按照批准的计划执行。如有特殊情况确需更改计划的,应按上述程序报批同意,以便监督检查。为规范管理和有利于接受社会的监督,我市治理车辆超限超载检查站统一悬挂“广东省治理车辆超限超载执勤点”的牌子,并公布投诉电话,接受咨询和监督。
  (六)根据省的有关规定,在国家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新政策出台之前,我市暂按车辆行驶证核定的吨位计量征收公路养路费等交通规费。
  (七)整顿道路运输市场秩序。出台鼓励道路货运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研究提出优化运输结构的措施,促进运输企业规模化发展,调整运力结构和车型结构。要组织力量,集中打击货运“黑车”,规范运输行为。
  五、时间安排(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从5月中旬至6月20日)为宣传和准备阶段。此阶段媒体广泛宣传,同时做好设立临时检查点,称重设备,卸货场地等准备工作。
  第二阶段(2004年6月20日至2005年2月28日)为集中治理阶段。由交通、公安部门组成联合执法队在公路上治理“双超”车辆。
  第三阶段(2005年3月1日至5月31日)为总结和长效治理阶段。逐级验收、总结并制定相关政策,巩固治理成果。
  六、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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