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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交通局等关于印发《深圳市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废止《关于印发<深圳市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等5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4月12日,实施日期:2010年4月12日)废止

深圳市交通局、深圳市公安局、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局、
深圳市贸易工业局、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深圳市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局、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关于印发《深圳市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2004年7月20日 深交[2004]461号)


  为有效治理车辆超限超载,预防道路交通事故,保护公路路产路权,保障公路安全畅通,根据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及国家、省治理超限超载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经市政府同意,市交通局、公安局、发展改革局、贸工局、质监局、安监局、工商局、法制办联合制定了《深圳市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方案》。现予印发,请贯彻执行。

深圳市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方案


  为有效治理车辆超限超载,预防道路交通事故,保护公路路产路权,保障公路安全畅通,根据交通部、公安部、发展改革委、质检总局、安全监管局、工商总局、法制办《印发关于在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交公路发〔2004〕219号)和省交通厅、公安厅、发展改革委、经贸委、质监局、安全监管局、工商局、法制办、物价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粤交发〔2004〕294号)以及省交通厅、公安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路面集中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粤交法〔2004〕282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我市治理工作方案。
  一、治理工作的目标
  从2004年8月起,用1年的时间对车辆的超限超载、“大吨小标”、非法改装问题进行集中治理,力争使车辆超限超载现象得到有效遏止,车辆核定吨位失实现象得到纠正。通过3年左右时间的综合治理,力争使车辆超限超载运输的问题从根本上得到解决,“大吨小标”和非法改装车辆基本杜绝。通过综合治理,逐步建立健康、规范、公平、有序的道路运输市场,确保公路设施的完好和道路交通安全。
  二、组织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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