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整顿道路运输市场秩序
从2004年5月中旬起用1—2年左右的时间,由交通、发展改革、公安、工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对全省道路运输市场进行全面整顿。
一是省交通厅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优化运输结构的措施,鼓励厢式货车、专用罐体货车的发展与更新,通过市场机制提高营运性运输车辆的市场准入条件,促进运输企业规模化发展,调整运力和车型结构。
二是省物价局要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清理整顿道路运输收费,取消不符合规定的收费项目,降低偏高的收费标准,减轻运输经营者的负担。
三是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本地区的货运代理机构进行全面调查摸底,规范无车承运人的经营行为和收费标准,用现代物流理论,提升道路货运的组织化程度和技术,创新货运组织方式,促进道路货运企业发展现代物流,实现运输供需信息在货主与车主之间的直接、快速交流,减少运输收益在中间环节的流失,提高运输业主的效益。
四是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力量,集中打击货运“黑车”;加强与驻地军分区(警备区)、武警部队的联系,协调军分区(警备区)、武警等有关部门对军、警车辆和假冒军、警号牌车辆的违章超限超载行为进行治理。规范运输行为,促进公平竞争。同时,出台鼓励道路货运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引导运输业主守法、诚信、规范地从事道路货物运输,发挥市场机制和政府调控两方面的调节作用,确保运输价格处于合理的水平。
五是省交通厅要建立健全道路货运经营管理相关制度。各级交通部门要对辖区内货运经营企业和营业性货运驾驶员建立信誉档案,实行违章超限超载运输行为的登记、抄告和公告制度。对于运输车辆超限超载登记,以及执法部门抄送来的车辆超限超载信息,要及时予以公告。同一车辆被交通部门公告超过2次,或者同一运输企业被公告的超限超载营运货车超过该企业营运货车总数5%的,要降低该企业的资质等级,取消违法驾驶员的营业性运输从业资格。
六是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对建筑施工、矿山、危险化学品等领域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业实施监督管理。对上述企业的车辆超限超载、接受超限超载车辆以及“假军车”运输服务的,要依法予以处罚;由此引发安全事故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三、治理工作的组织实施
(一)组织领导
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是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也是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的一项重要措施。为抓好这项治理工作,在全省预防道路交通事故联席会议的框架内,由游宁丰副省长任组长,省交通厅、公安厅、发展改革委、经贸委、质监局、安全监管局、工商局、物价局、法制办等部门各指定一名领导组成全省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在全省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期间,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检查各地开展治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由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抽调人员组成,办公室设在省交通厅,办公室主任由省交通厅陈自昌副厅长兼任。领导小组每阶段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听取治理工作情况汇报,解决治理工作中需要部门协调的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编印工作简报,发各有关单位。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具体抓好各项治理工作的落实。各级领导小组的组成部门要按本方案确定的职责,落实责任制,加强配合和协作,建立起部门和区域的协调运作机制,随时处理治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二)行动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