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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交通厅等关于印发广东省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对超限超载车辆实施卸载前,由交通、公安部门的执法人员告知车主或者司机自行卸载。需要提供协助卸载和保管货物的,交通部门应协助联系有能力的企业为其卸载和保管货物,相关的收费标准按省物价局公布的标准执行。交通部门可根据卸载货物的种类提供不超过3天的免费保管时间,并将保管货物有关事项书面告知当事人。卸载货物保管期限届满,经通知仍不运走的,按规定变卖,扣除相关费用后,如有余额,通知当事人领取,当事人逾期不领取的,按照有关规定上缴财政。因当事人提供的地址不详或不准确,不能送达通知而造成货物损失的,由当事人自己承担责任。
  装卸费、保管费、公路补偿费的收费标准由省交通厅拟定,报省物价局核定并公布。
  6.突出重点,分阶段进行整治。在集中治理工作全面开展的第1个月,要以车货总重超过20吨的超限超载车辆为重点,对车货总重不超过20吨的车辆暂时不予卸载和处罚。从2004年7月20日起,对所有的超限超载车辆进行集中治理。
  另外,要区别对待不同类型的车辆。对长、宽、高超限但重量不超限的不可解体物品和冰箱、彩电、汽车等规则尺寸物品的运输车辆,不予卸载;对蔬菜瓜果等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油汽等化学危险品专用运输车辆,原则上不实施卸载措施。但对上述情况都要实行现场告诫、登记,并将违章情况通报车籍地有关部门处理,车籍地交通、公安部门要加强对这类车辆的管理,控制其超限超载运输;对于超限超载登记超过3次的,由车籍地交通部门取消其经营性运输从业资格。根据我省的实际情况,惠州、茂名市的交通、公安部门要特别加强对运输油汽等化学危险品的专用车辆的管理,严把出口关,严禁超限超载车辆出厂门。
  (四)采取经济手段,调节车辆超限超载的利益关系
  1.省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交通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的要求,合理确定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适当降低多轴大型车辆收费标准;要建立和完善车辆通行费标准确定的听证制度,推进高速公路联网收费进程,以减少营运性车辆的运输成本。
  2.省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国家有关部门修改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使用办法。在解决车辆“大吨小标”的基础上,逐步实现按照车辆行驶证核定吨位收取公路养路费等交通规费,实现车辆出厂标定吨位、行驶证核定吨位、车辆缴费计量吨位的统一。
  3.在国家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新政策出台之前,我省要暂按车辆行驶证核定的吨位计量征收公路养路费等交通规费。“大吨小标”车辆恢复吨位后,按照恢复吨位后的行驶证核定吨位计量征收;对于车货总质量超过55吨的重型车辆,其公路养路费等交通规费的征收计量吨位暂按照本实施方案确定的车辆超限标准(即车货总质量)扣除车辆自重后的吨位来征费计量。已实行规费包交的车辆,各级交通部门要按要求退还多征部分费用,以确保交通规费征收标准与车辆超限超载认定标准的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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