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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交通厅等关于印发广东省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级交通、公安部门执法人员必须着装整齐,佩带执法证件,做到规范执法,文明执法,热情服务。
  3.由省交通厅专题报请省财政厅安排专项经费,用于补助各市配备执勤点的设备、卸载机具、修建或租用停车场地,以确保治理工作的顺利开展。各级人民政府也要安排专项经费,贴补执勤点的开支,确保执勤点正常运作。
  4.严格执行统一的超限超载认定标准。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超限超载行为:
  ①二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20吨的;
  ②三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30吨的(双联轴按照二个轴计算,三联轴按照三个轴计算,下同);
  ③四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40吨的;
  ④五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50吨的;
  ⑤六轴及六轴以上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55吨的;
  ⑥虽未超过上述五种标准,但车辆装载质量超过行驶证核定载质量的。
  各级交通、公安部门对机动车超限超载的认定,必须经科学检测,严禁以目测或凭经验对车辆超限超载进行判定,并要严格按照上述标准认定和纠正超限超载车辆。在集中整治期间,交通部门主要负责第①至⑤种情形的认定和查处;公安部门主要负责第⑥种情形的认定和查处。交通部门在实施卸载、处罚并纠正违法行为后,要在开具给当事人的法律文书上记载卸载车号、时间以及卸载前、后载质量,所载货物的名称及保全价值,当事人应签字确认。当事人拒绝签收法律文书的,执法人员应将当事人拒签的情况、时间、地点记录在案,并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签名,也可邀请在场的其他部门执法人员作证。
  5.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各级交通、公安部门在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中,必须坚持卸载与处罚相结合,对于车辆第1次超限超载且能主动卸载的,要以教育为主,不予罚款、不收取公路补偿费,但应在车主道路运输证的附页上进行超限超载违章登记,并将车辆违章情况抄告车籍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于车辆超限超载超过2次(含2次)的,除实施卸载和登记外,交通部门还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规定,对单车处以每次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还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对单车每次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其中超载30%以上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还可同时对车辆所属运输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并将超限超载车辆违章情况抄告车籍地省级交通部门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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