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是路面宣传。由省交通厅牵头,公安厅配合,编写路面宣传标语口号,及有关宣传资料,印发各地区和交通、公安部门进行广泛宣传,并在公路和附属设施设置限载交通标志。
三是走访重点企业。由省经贸委会有关单位,负责组织对大宗原材料生产企业(如煤、电等厂矿)的走访,召开座谈会宣传有关治理政策,并帮助企业做好相关准备工作。省交通厅负责组织对大型运输企业的走访,宣传有关治理政策,要求国有大型运输企业按国家规定合理规范地从事道路运输。同时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组织各行业协会深入企业做好具体的宣传工作。
(二)全面清理整顿车辆“大吨小标”和非法改装行为
1.对在用“大吨小标”车辆吨位恢复工作
由省公安厅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的“大吨小标”车辆恢复吨位的要求、具体车型和相关技术参数,负责制定我省“大吨小标”车辆恢复吨位工作的具体措施,并在全省组织实施。在用“大吨小标”车辆的标准吨位恢复工作力争在2004年底完成。
“大吨小标”车辆的车主在公安机关规定的时间内,向车籍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恢复标准吨位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更正车辆的核定载质量,免费换发车辆行驶证;如机动车档案中收存合格证的,还应当对合格证进行更正。各级交通部门对其以前应缴纳养路费等交通规费的吨位差额部分不再予以追缴,并对恢复吨位后的营运车辆免费换发道路运输证。
在省公安厅规定的时间内,对在公路上行驶的“大吨小标”车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执法人员责令车主限期恢复,并将违章情况抄告车籍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年检时发现未恢复的,强制更正核定载质量。
集中治理结束转为日常治理以后,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部门发现的“大吨小标”车辆,车籍属本省的,交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强制更正核定载质量,并按规定给予处罚;由交通部门追缴该车辆吨位差额部分的交通规费。车籍不属本省的,由执法部门按规定给予处罚,并抄告车籍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2.对汽车生产厂家生产“大吨小标”车辆的治理工作
由省质监局牵头,对2004年4月1日国家发布的《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标准进行宣传。由省经贸委会同省发展改革委、质监局等有关部门制定具体措施,督促检查各汽车生产厂家严格按照上述国家强制性标准生产汽车,规范车辆的生产行为。
汽车生产厂家不按国家强制性标准生产的汽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一律不予上牌、上路。否则,追究有关单位有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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