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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建设局关于规范建设工程担保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

  八、工程建设单位的主合同债务已实际履行完毕的,应当凭承包商出具的工程款结算证明和工程款支付情况证明副本到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取回业主支付担保的保函原件,办理撤保手续;工程施工单位的主合同债务已实际履行完毕的,应当凭工程竣工验收证明文件副本到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取回承包商履约担保的保函原件,办理撤保手续。
  九、市、区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应当建立相应的数据库,制订严格的工作制度,为工程担保保函的查询、统计和管理工作提供保障;在保函有效期截止前30日或发生保函索赔事件之日起7日内,应当对尚未实际履行完毕主合同债务的相关被保证人作出续保和提交续保保函原件的提示;应当对出具保函的保证人的履约能力和信用状况进行记录和通报;并应当定期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有关工作情况。
  十、保证人在保函约定的有效期届满之前,非因建设工程中止施工或被保证人的主合同债务已实际履行完毕而同意撤保的,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对其作不良行为记录,并向社会公示。
  十一、工程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在主合同债务尚未履行完毕之前,撤销相应的工程担保或未按规定续保的,相关建设工程视作已不具备法定的施工许可条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按有关规定处罚,对当事人作不良行为记录,并向社会公示。
  附件:1.不可撤销支付保函(示范文本)
  2.不可撤销履约保函(示范文本)

  附件1:

不可撤销支付保函(示范文本)



  保函编号:
致(下称受益人):
  鉴于(下称被保证人)已与贵方签订了工程编号为的工程的施工合同(下称合同),工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我方接受被保证人的委托,在此向受益人提供不可撤销的工程款支付保证:
致         (下称受益人):
  鉴于         (下称被保证人)已与贵方签订了工程编号为          的            工程的施工合同(下称合同),工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我方接受被保证人的委托,在此向受益人提供不可撤销的工程款支付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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