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办公厅转发
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意见的通知
(2004年8月6日 深府办[2004]111号)
现将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3〕100号)予以转发,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规范财政供给范围和标准,强化部门预算编制管理
进一步严格编制管理。对长期以来形成的收费养人、养机构的情况进行清理,规范财政供养范围。今后凡涉及增加机构、人员编制和供养方式改变的事项,除上级明确规定和特殊情况外,办理前必须事先征求财政部门的意见。
研究完善并认真执行部门预算定员定额标准和党政机关公用设施配置标准。对事业外延性较强、公用经费支出规模较大的教育、公安、城管等部分部门,要按照事业发展规划,根据财力可能,制定专门的定额和配置标准,并分年度逐步实施。
加强部门预算编制管理。对年初可预见的,尤其是上级部门以及市委、市政府已明确年度必须办理事项的经费支出,各部门必须纳入年度部门预算进行申报,不得留硬缺口。
充分调动和提高各部门、单位自主理财的积极性和有效性。各部门、单位要统筹安排公用经费,严禁在部门内部分割使用。鼓励各部门、单位创造性地节约财政资金,并探索建立相应的激励机制。
二、加强临时用款管理,严格预算约束
各部门、单位出台可能涉及财政支出的政策,必须事先征求财政部门的意见。
规范临时请款行为。财政部门要加强临时请款的申报和审核管理,统一规范临时用款的申请格式,所出具的审核意见必须列明对请款规模的核减率。各部门、单位的临时请款在财政部门审核之前原则上不得送市领导签批。
严格总预备费的使用开支范围。除紧急开支等年度难以预见的事项以及上级部门或市委、市政府明确规定的开支事项外,年度一般性的经费开支项目原则上不得动支预备费。
加强预算约束刚性。严格控制年度部门预算调整事项。项目支出要严格按照用途和范围使用。对年度预算安排的会议、展览、调研和出国经费实行申报核拨制度。
加强政府采购管理。严格控制年度政府采购项目调整,建立政府采购资金定时清理制度。
三、整合政府资源,集中财力办大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