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园林事业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城市
公园绿地管护定额及标准(试行)》和《重庆市城市
公园绿地管护定额及标准说明》的通知
(渝园林发[2004]39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城市公园: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促进我市城市公园事业健康发展,经充分调查研究和论证,现将《重庆市城市公园绿地管护定额及标准(试行)》和《重庆市城市公园绿地管护定额及标准说明》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结合具体实际参照实行,并将实施中的问题和建议及时函告我局,以便进一步修订完善。
附件:1、《重庆市城市公园绿地管护定额及标准(试行)》
2、《重庆市城市公园绿地管护定额及标准说明》
二00四年三月二十九日
附件一:
重庆市城市公园绿地管护定额及标准(试行)
1 总则
1.0.1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坚持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利用,突出效益,注重效率,提高管护质量,促进园林事业发展,制定本城市公园绿地管护定额及标准。
1.0.2 本定额及标准适用主城区城市公园,其他地域城市公园制定折算系数后适用,其他类型园林绿地可参照使用。
1.0.3 本定额及标准的修订及解释由重庆市园林事业管理局负责。
2 公园绿地管护对象分类
2.0.1 风景林地:具有自然生态的林地,除步道外,较少其他人工设施。
2.0.2 景观绿地:经艺术配置、乔灌草结合的林地,有铺装或人工地被等。
2.0.3 庭园:集中配置了亭廊等园林小品建筑,相对独立的中心景区。
2.0.4 草坪:包括纯草坪(不含一般地被植物)以及以草坪为主点缀有树丛的绿地。
2.0.5 花坛花径:露地栽培草花的绿地(不含苗圃)。
2.0.6 观赏水面:公园内各种供游憩、观赏水面的总称。
2.0.7 盆景:包括树桩盆景、山水盆景等,不含一般的盆栽。
2.0.8 古树名木:100年树龄以上或胸径超过1米以上的大树及稀有名贵或有纪念意义的树木。
3 公园绿地管护定额标准
3.1 公园绿地管护定额标准见表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