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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我市公办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实行“三限”规定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我市公办普通高中
招收择校生实行“三限”规定的通知
(渝办发[2004]215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2003年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59号)、《教育部等七部门印发〈关于2004年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教监〔2004〕4号)精神,为规范我市公办普通高中择校生招生收费行为,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规定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治理教育乱收费是党和政府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解决好损害人民群众利益突出问题的重要体现;是坚持科学发展观,加快发展教育事业的一项重要工作。公办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实行“三限”规定,是治理教育乱收费的重要内容,是规范普通高中择校生招生收费行为的重要举措,对减轻广大人民群众负担,维护其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二、公办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三限”规定
  (一)限人数:公办普通高中学校在完成当年指令性招生计划的前提下,可在学校办学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适当招收择校生;招收择校生数量应严格限制在招生总数的30%以内。
  (二)限分数:市级重点中学或市级示范高中招收择校生的录取分数不低于招生学校所在区县(自治县、市)普通高中最低录取分数线;一般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的录取分数不低于招生学校所在区县(自治县、市)普通高中最低录取分数线下30分;招收普通高中择校生不举行招生考试。
  (三)限钱数: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收取的择校费,市属市级重点中学(含西南师范大学附属中学)或市级示范性高中每生每学期不高于5000元;区县属市级重点中学(含企业办市级重点中学)每生每学期不高于4000元;其他普通高中每生每学期不得高于1500元。
  三、加强管理,严格监督
  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抓好公办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工作,要将择校生纳入普通高中招生计划,统一向社会公示招生比例、招生人数和收费标准,统一按分数择优录取,统一办理入学手续。
  教育行政部门要对辖区内普通高中学校执行“三限”规定的情况定期进行检查,严禁学校擅自扩大择校生招生比例、降低录取分数线、提高收费标准;教育、物价、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要对各普通高中学校择校费的收取及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坚决纠正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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