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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开展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试点方案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行政立法有效期制度建立后废止第一批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2月16日 实施日期:2009年1月1日)废止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开展对
种粮农民直接补贴试点方案的通知
(渝府发[2004]58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重庆市开展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试点方案》印发给你们,请严格按照试点方案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是财政资金补贴方式的重大改革,是保护种粮农民利益、调动种粮积极性、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的重大举措,也是推进粮食流通市场化改革进程、促进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的客观要求。开展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试点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量大,试点县(市)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确保试点工作顺利推进。

                         二00四年六月二十四日

重庆市开展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试点方案


  为了保护种粮农民利益,增加种粮农民收入,调动农民发展粮食生产的积极性,提高全市粮食生产综合能力,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和财政部《关于印发〈实行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调整粮食风险基金使用范围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财建〔2004〕7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本着先行试点,逐步推开的原则,决定在开县、合川市开展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以下简称粮食直补)试点工作,具体试点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粮食直补的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4〕1号)和国务院《关于抓好粮食生产做好粮食市场供应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发〔2004〕9号)精神,增加种粮农民收入,切实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建立粮食安全机制,保障粮食市场供应。
  (二)粮食直补的基本原则:一是将过去对粮食流通环节的补贴改为对种粮农民的补贴;二是补贴对象必须是种植粮食作物的农户和大户、业主;三是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规范化的原则,确保补贴资金直接兑现给农民;四是有利于促进粮食品种优良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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